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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范围

发布时间:2019-07-31 17:44:09


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 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范围

   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,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、权利义务关系明确、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,适用本章规定。

    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,下列案件,不适用简易程序:

    (一)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;

    (二)发回重审的;

    (三)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;

    (四)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;

    (五)涉及国家利益、社会公共利益的;

    (六)第三人起诉请示改变或者撤销生效判决、裁定、调解书的;

    (七)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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