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范围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,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、权利义务关系明确、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,适用本章规定。
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,下列案件,不适用简易程序:
(一)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;
(二)发回重审的;
(三)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;
(四)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;
(五)涉及国家利益、社会公共利益的;
(六)第三人起诉请示改变或者撤销生效判决、裁定、调解书的;
(七)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