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诉讼须知

发布时间:2019-07-31 17:41:47


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诉讼须知

    一、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

    (一)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;

    (二)有明确的被告;

    (三)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、理由;

    (四)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本院管辖。

    二、起诉应当提交下列材料

    (一)起诉状

    起诉状应记明下列事项:

    1、当事人的基本情况。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注明其姓名、性别、出生年月、民族、职业、工作单位和住所地(包括户籍所在地与住所地)、联系电话、邮政编码;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注明其名称、住所地(包括登记住所和当前经营地址)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、职务、联系电话、邮政编码;

    2、具体的诉讼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、理由;

    3、证据和证据来源以及欲证明的事实,证人的姓名和住址。

    起诉状应按被告及第三人的人数提交副本。起诉人为自然人的,应由其本人签名;起诉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,必须加盖公章。

    (二)身份证明

    1、原告系自然人的,应提交身份证;

    2、原告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,应提交其营业执照或者机构代码本和法定代表人、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;

    3、委托代理人代为起诉的,除了提交上述材料外,还必须提交授权委托书;

    4、上述身份证明,提交复印件的,应出示原件予以核对。

    (三)证据材料

    证据材料是指证明原告诉讼请求基础的事实、理由的相关材料。

    证据材料除提交正本外,还应按被告及第三人的人数提交副本。

    有关书证应提交原件,物证应提交原物。提交原件或原物确有困难的,可以提交复制品、照片、副本,但必须将原件或原物提供给立案人员核对。

    证据材料为复制件,提交人无法提供原件或原件线索,没有其他材料可供印证,对方当事人又不承认的,在诉讼中将不作为证据使用。

    三、财产保全

    因情况紧急或为防止一方当事人转移财产致使判决难以执行,利害关系人或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财产保全。

    申请财产保全时,申请人应当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、保全所涉及的财产权属依据、存款的银行帐号等材料。

    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提供担保。申请人应当提交申请人或担保人的担保书、担保财产权属资料。担保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,还应提交其营业执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。

    因情况紧急申请诉前保全的,申请人必须在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,未在上述期间内起诉的,解除财产保全。

    四、诉讼代理

    当事人有权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。委托他人诉讼,必须向本院提交由委托人和诉讼代理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。委托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,应加盖单位印章及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印章(或签名)。

    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具体、明确的委托事项和权限,仅载明“全权代理”而没有具体授权的,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、放弃、变更诉讼请求、进行和解、提起反诉或者上诉(上述权限的行使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)。

    诉讼代理人更换或其权限发生变更,委托人应当书面告知本院。

    五、诉讼费用

    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,必须按照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等诉讼费用。

    当事人拒不按照法院通知预交诉讼费用的,按自动撤诉处理。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,可以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文件,申请缓交、减交或免交诉讼费。

    六、当事人的其他诉讼权利

    当事人有用本民族语言、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。

    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。原告有权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,被告有权承认或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,有权提起反诉,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,在案件宣判前,原告有申请撤诉的权利。

    当事人有申请回避、进行辩论、请求调解的权利。

    当事人有申请证据保全和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的权利。

    当事人有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查阅、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的权利。

    当事人有提出上诉、申请再审、申请执行的权利。

    七、当事人的其他诉讼义务

    正确行使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。

    自觉遵守诉讼秩序。

    实事求是地向法院提供有关案件的事实依据,不得伪造、隐藏、毁灭证据和指使、贿买他人作伪证。

    对自己提出的主张,必须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。

    自觉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、裁定书和调解书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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