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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大有法庭积极践行“枫桥经验”着力提升司法服务水平

  发布时间:2020-06-28 13:09:24


    为创新发展新时代“枫桥经验”,推动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,有效预防矛盾纠纷产生,促进矛盾纠纷及时、高效、源头化解,形成“源头预防为先,非诉机制挺前,法庭裁判终局”为核心的诉源治理新实践,院党组积极将大有法庭打造成为“枫桥式法庭”,依托审判职能,积极争取两镇一乡党委、政府支持,充分借助当地社会组织,主动融入社会治理大格局,对接创建“无讼”乡村,集约政府资源、整合法庭力量,一体化开展源头解纷,把一批矛盾纠纷化解在诉前,力争调解率达到90%以上,申请执行率不得超过20%,确保“小事不出村、大事不出乡(镇)、矛盾不上交”,切实践行司法为民宗旨,提升大有法庭维护一方稳定、保卫一方平安、服务一方群众的能力和水平,全力防范化解各类风险隐患,为两镇一乡经济社会发展创造更加安全稳定的法治社会环境。截至目前,共受理各类民商事案件165年,已结161件,未结4件,结案率为97.58%。已结案件中调解、撤诉案件159件,调撤率达98.76%,平均每件案件审结时间仅为4.6天。

    一、在巡回审判上下功夫,切实减少群众诉累。本着推动审判工作重心下移、阵地前移、就地解纷、方便群众、定纷止争的原则,积极开展巡回审判,打通司法便民“最后一公里”,最大限度减少群众诉累,努力让司法公开走深走实,让巡回审判可亲可近。一是以巡回法庭促常态机制。针对辖区地域较广,农村群众分散的特点,在大有镇、泉子街镇和新地乡分别建立“法官工作室”1个,在民事案件较多的村、人口聚居较为密集的以及距离法庭较远、当事人不方便诉讼的地方设立巡回审判点,开展常态化巡回审判工作。在工作中及时总结经验,第一时间解决巡回审判中发现的问题,真正做到“从群众中来、到群众中去”,帮助群众解决实际困难。二是以巡回法庭促移风易俗。在家事纠纷、邻里纠纷案件的处理中,强化以案说法、注重通过讲法、说理、动情等方式引导家庭成员、邻里之间树立正确的行为准则。积极推进巡回审判与法庭“民心审判”工作模式相结合,让群众积极参与巡回审判的旁听、讨论,通过案件审理促进乡村良法善治和道德建设。1-6月以来,已结案件中80%以上的案件采取巡回审判方式办理。

    二、在诉调对接上下功夫,促进乡村和谐稳定。把调解贯穿于诉讼的每一个阶段,通过“送达调”“庭审调”“庭外调”等方式,抓住有利时机促成调解,截至目前,已经办结的161件案件中调解、撤诉159件,调撤率达到了98.76%。一是积极主动借助当地党委、政府建立法律服务联系网络和矛盾纠纷多元化化解机制,结合法庭实际,确立引导调解、特邀调解、专职法官助理调解的“三调合一”大调解格局,为当事人提供高效便捷的诉讼服务。二是发挥法庭优势,按照“不缺位、不越位、不错位”的原则,通过定点指导、教育培训、案例指导、司法建议等方式,依法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业务指导与培训,实现人民调解与诉讼调解的良性互动和有效衔接,合力化解矛盾纠纷,不断降低民事纠纷的成讼率、信访率。三是加强诉讼、调解和民间调解有机结合,动员各种力量,形成多管齐下的调解机制,促进调解工作良性发展。密切与人大代表、政协委员、人民调解员以及“乡贤”、宗教人士等的联系,邀请他们参加调解,确保案件调解成功率。

    三、在综合治理上下功夫,主动参与平安建设。立足实际,发挥职能优势,主动参与乡镇综合治理,积极开展社会矛盾化解和普法宣传等活动,助力乡镇平安建设,助推美丽乡村建设。一是紧扣当地党委、政府中心工作抓“七五”普法,不定期到乡镇、机关、村委会、村民小组甚至田间地头上法制课,把法律政策宣传到户,最大限度地遏制、预防和减少犯罪,有力地推动了两镇一乡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深入开展。截至目前,受邀到乡镇、机关、村委会上法制课14场次,到农户家中、田间地头为群众“送法”100余次,受法制宣传群众达到8630余人次。二是借助乡镇集市、跳蚤市场、农牧民夜校、百姓说事日等平台促平安建设,利用“3•15”“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日”“宪法宣传日”等重要节点,通过设立法律咨询台、发放法制宣传资料和现场答疑解惑等形式,提高群众法治意识,引导群众正确维权,把矛盾化解在基层,把问题消除在萌芽状态。累计发放各类宣传资料1000余份,现场为200余人答疑解惑。三是组织开展“大走访”活动,由庭长带队,到大有镇、泉子街镇、新地乡进行大走访2次,耐心、详细地为群众提供婚姻家庭、民间借贷、劳动合同等方面的法律咨询,既宣传了法律,又了解了社情民意,有效化解各种社会矛盾70多起,既维护了社会的和谐稳定,也提高广大群众对平安建设的知晓率、满意率。遍访两镇一乡学校,给教师、学生上法治教育课,进行法律辅导3次,教育广大师生学法用法,提高自觉抵制违法犯罪行为,预防、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。

责任编辑:阿依提加玛丽    

文章出处: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   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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